大學章程 |
序 言 三峽大學辦學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中國博醫會在安徽安慶創建的醫藥技士專門學校(簡稱“博醫技專”)。1928年,博醫技專由安慶遷到漢口,雖歷經戰亂仍堅持辦學直至新中國成立。1952年,博醫技專和中南衛生人員訓練所合并為中南衛生專科學校,并于1956年更名為湖北省衛生干部進修學校;1958年,湖北省衛生干部進修學校與湖北省醫學專科學校合并為武昌醫學專科學校,并于1960年遷至宜昌,與宜昌醫學專科學校合并組建成新的宜昌醫學專科學校。1993年,學校定名為宜昌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1946年,宜都師范學校成立;1950年,遷至宜昌辦學并更名為湖北省立宜昌師范學校;1978年,更名為宜昌師范專科學校。1993年,學校定名為宜昌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1978年,宜昌高等工業專科班成立(簡稱“高工班”);1983年,以“高工班”為基礎,成立宜昌職業大學;1986年,更名為宜昌大學。 1995年,宜昌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宜昌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宜昌大學合并組建湖北三峽學院。1996年,湖北三峽學院正式成立。 1978年,國務院同意新建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學校先后隸屬于國家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力工業部。1996年,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與原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分設武漢、宜昌校區,并于當年進入“211工程”建設行列。 2000年5月25日,原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宜昌)和原湖北三峽學院合并組建成三峽大學。 三峽大學堅持立德樹人,大力實施學術立校、需求導向、特色發展,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水利電力特色鮮明的國內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三峽大學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高等教育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三峽大學,英譯為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TGU,學校域名為http://www.lsh39sp.xyz。 第三條 學校辦學地點設在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住所為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8號。 第四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共建,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雙一流”建設為抓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培養“素質高、能力強、專業精”的應用型人才為核心,以建設水利電力特色鮮明的國內一流大學為總體發展目標,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職能。 第七條 學校堅持學術立校,注重協調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秉承學術至上,堅持教授治學,以崇尚和追求真理、傳播和創新知識為己任,始終把學術創新作為核心目標。 第八條 學校構建校院系三級建制、校院兩級管理、以院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注重大學經營,優化資源配置,實施目標管理,完善績效考核,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照法律、法規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支持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及國家相關政策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三)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四)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應用推廣等方面開展合作。 (五)與境內外高校、科研及文化機構開展合作交流。 (六)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師及其他職工,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八)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訂內部收入分配辦法并組織實施。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專利和其它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捐贈,對接受的捐贈財產和資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招生就業信息及其它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章 教育形式及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 學校穩定發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加快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大力發展同等學力教育,以繼續教育和其他教育為補充,不斷優化辦學結構,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五條 學校學科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交叉學科等學科門類,發展為水利電力特色與優勢明顯,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全面推行學分制,實施教學計劃管理、教學運行管理、教學基本建設管理、課程管理、質量管理,建立并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軍事訓練、社會實踐、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創新創業等環節與渠道,大力推進產教融合與科教融合,培養具有信念堅定、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素質高、能力強、專業精”專門人才和創新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加強全要素參與的人才培養體系建設,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和教學督導(學)團及相關第三方評估機構,建立教學視導制度,建立學生教學信息員制度和學生評教制度;制定各環節教學質量標準;定期發布教育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可以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榮譽學位等稱號。 第二十條 學校配備與各類學科和專業建設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與體育鍛煉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學校改革和發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職責,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指導院(系)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全面實施教師黨支部書記“雙帶頭人”培養工程,增強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老干部工作。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學校黨委設立常委會,在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行使職權,主持學校黨委日常工作。 學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的領導決策機構,對全委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和決策。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領導班子成員要在黨委集體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書記和校長經常性溝通制度,書記和校長要帶頭增進班子團結,帶頭做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維護者和實踐者。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學校紀委的組成、運行及學校黨組織的其他具體事項按相關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節 校 長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加強教材建設與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四節 學術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最高學術機構。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和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以履行相應職能。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不少于21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院和其他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等。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 (四)評定校級科研平臺、校級學科建設項目和校級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校級學術成果獎、校級各類優秀人才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開展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的咨詢工作;開展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詢工作;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咨詢工作。 (六)評議和仲裁涉及學術爭端、學術道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由學校依法制定的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 (二)審議研究生學位點建設、培養方案中的重要問題。 (三)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及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兼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可設置學科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科分會),學科分會人員組成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任期與學校干部任期保持同步。學科分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三十七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教學方面的咨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教學指導委員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工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主要職能: (一)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幫助困難教職工,竭誠服務廣大教職工。 (二)組織教職工參加學校建設和改革,積極為學校的發展做貢獻。 (三)代表和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四)加強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開展教育、培訓及文體活動,不斷提高教職工素質。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等。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六節 共青團、婦委會、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三峽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婦委會是學校女職工和女大學生的群團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婦聯組織的領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五章 學 院 第四十五條 學院是以單一學科或若干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對外合作交流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聚焦學術興校戰略目標和學科發展總體定位,在服務發展、科學設置、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前提下,設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師、科研人員自主設立科研機構,落實國家有關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積極保障和擴大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不斷增強科研創新活力。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相應黨的組織。突出政治強、業務好、品行優、在師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選優配強學院領導班子,特別是班子正職,增強班子集體功能。學院黨政正職一肩挑的,一般應配備專職常務副書記。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學校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由學校按照組織程序任免。院長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眾基礎。 第四十九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院行政工作。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全院教職工大會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政關于教學、科研、管理等的實施辦法。 (二)研究審議事業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對年度黨政工作做出部署和總結。 (三)研究審議本單位重大改革舉措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研究審議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學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審議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實踐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規劃和實施辦法,在重大問題上把好政治關,加強對院(系)學術組織的引導,落實“一會一報”和“一事一報”制度,管好各類思想文化陣地。 (六)研究審定經費管理辦法,年度經費預算和相關分配辦法。 (七)研究審議基層學術組織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等事項。 (八)審定院長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學院學術方面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學院學位方面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立教學分委員會,負責學院人才培養方面相關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院設立工會委員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委員會和學院教代會在學院分黨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院根據需要可設置基層教學組織和基層科研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任務。 第五十六條 學院根據需要及學校授權,可設立非常設機構,完成學校和學院的臨時性工作。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需要,合理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總量及內部結構比例。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工選拔聘用、培養培訓、考核評價、職務晉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獎懲等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相關辦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六)就職務、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勤勉工作,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謹治學;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增強師能師責,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教職員工。 (五)遵守學校聘約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范教師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同時,學校鼓勵教師堅持“四個面向”,開展有組織的科研。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教職工的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學 生 第六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且按時注冊的受教育者。 在學校接受非學歷研究生教育、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各級各類榮譽稱號;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修讀輔修專業獲雙學位;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自覺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成立學生團體,制定學生團體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學校授權團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團體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三峽大學合作與發展理事會。 三峽大學合作與發展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咨詢議事機構,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三峽大學合作與發展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學校重要事項的討論咨詢,對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成立三峽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三峽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并對相關資金進行管理。 第七十二條 校友會是由三峽大學[包括原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宜昌)、宜昌師專、宜昌醫專、宜昌大學、湖北三峽學院]校友自愿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校友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章 財務、資產及后勤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實施財務和資產管理,為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多途徑辦學經費籌集機制,并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學校依法依規組織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額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一)學校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的積極作用,有效利用社會資源協同辦學; (二)學校鼓勵各部門及個人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咨詢、培訓服務等方式獲得合理收益,共同支持學校辦學。 第七十五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是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校內獨立法人單位經學校批準設置獨立財務機構,并根據需要實行會計主管委派制及總會計師制度。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事業發展規劃和辦學績效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深化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財務風險。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土地使用權和校有知識產權等。 第七十九條 學校為師生員工建立公共服務體系、安全保障體系。學校不斷提升后勤服務保障能力,完善后勤保障體系,為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訓、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條 校徽是學校的象征。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上方是“三峽大學”中文名,下方為對應的英文名,中間是船帆,意為“揚帆索源”。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佩戴的是紅底黃字,學生佩戴的是白底紅字。 第八十一條 校旗為黃色、白色、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三峽大學”校名。 第八十二條 校訓為“求索”。 第八十三條 校歌為《求索》。 第八十四條 校慶日為5月25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后,報湖北省教育廳核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準發布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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